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 ||||
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条件 | 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经营备案,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企业登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yzd.chinasafety.gov.cn/)录入申请事项所需信息并提交申请(首次取证企业应进行网上注册)。 | |||||
办理条件依据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向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根据2014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 原安监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研制了企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信息系统,帮助企业按照规范化管理指南的要求方便、快捷地开展规范化管理和报送年度报告表,帮助安全监管机构方便、快捷地现场执法、检查。 | |||||
设立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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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决定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受理单位 | 南平市延平区应急管理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98870108 | |||||
投诉电话 | 05998810226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 |||||
乘车路线 | 3路、8路、16路公交车至市政府站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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