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 | ![]()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条件 |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办理条件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设立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
特殊环节 | 1、环节名称:现场核查环节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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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 1.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文件共享的无需再提交材料。2.凡是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无需提交纸质证照; 3.涉及证照复印件由窗口无偿复印。4.材料一式一份,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流程 | 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2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承诺时限不含补件、现场核查时间 | |||||
受理单位 | 南平市延平区应急管理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98870108 | |||||
投诉电话 | 0599-8801226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 |||||
乘车路线 | 3路、8路、16路公交车至市政府站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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