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延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延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s://www.ypzf.gov.cn)。
(二)公开渠道
线上公开渠道:
1. 通过延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pzf.gov.cn)
2. 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 微信公众号:福建延平

(三)编排体系
延平区人民政府、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标题、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 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 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3. 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 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 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 登入延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延平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有关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区政府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咨询电话:0599-6161032
传真号码:0599-6161678
电子邮箱:ypzw@163.com
通信地址:延平区八一路439号19层区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353000
咨询时间:夏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内容及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股”,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延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点此查看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