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南平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夏道店销售的涉案上海青购进渠道清晰,索取并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蔬菜交易单、产品检验单,并自行对涉案上海青进行快速检测并公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实现有效追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店免予处罚。该店经营的不合格食品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现将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予以公示。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