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含委托)和合并一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综〔2020〕113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取消、承接(含受委托)和合并一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其中:取消6项、承接(含受委托)49项、合并4项。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目录清单,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本轮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本轮决定承接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接机关要和原实施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原实施机关提出承接意见和落实措施,承接机关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承接单位要加强宣传解读,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区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司法局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本轮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 延平区取消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6项)
2. 延平区承接(含受委托)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49项)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