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平市延平区农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70268937284XB
法定代表人:应球兴
地 址: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前进街万米山洋埂山场
南平市延平区农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你合作社门卫房旁道路左侧(面向猪场)沟渠内有污水未纳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综合利用,而是直接流入清水塘,经清水塘出口排入下方水塘,后由下方水塘出口排入外环境,经现场采样监测,你合作社外排污水的COD浓度为268mg/L,氨氮浓度为2.53mg/L,总磷为6.43mg/L。
你合作社将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水塘间接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8月11日,1份);
2.《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20日,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0年8月11日);
4.《南平市延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延环监2020第47号);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各1份。
2020年12月2日,延平生态环境局向你合作社送达了《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延)环罚告〔2020〕21号),明确告知你合作社依法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收到告知书后,你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合作社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合作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
2.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0〕250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合作社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合作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