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好居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A95FXL
法定代表人:欧孝锦
地 址:延平区陈坑工业园
福建好居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两万立方米竹胶板项目于2018年1月30日经过原南平市延平区环保局审批,于2018年4月建成一条生产线并投入使用,但至今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9月15日,1份);
2.《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24日,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0年9月15日);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020年11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延)环罚告〔2020〕1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告知书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另行下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工行延平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1406 0416 1120 0530 031
备 注 栏:闽南环罚〔2020〕221号(缴款时备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